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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和法律效力

合同糾紛 閱讀(3.07W)

一、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和法律效力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二、定金和訂金的法律效力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三、押金的法律屬性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為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徵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關於商品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