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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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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基本上我國公民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開發商就要求我國公民要交納一部分的定金。關於購房交定金的這一問題,並沒有在我國法律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基本上這在房地產市場當中已經是預設的一件事情。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在購買商品房、二手房時的“定金”指的是如果賣房者違約,就要雙倍返還定金。和“定金”諧音的還有一個詞兒--“訂金”,不但發音一樣,含義也非常接近,以至於很多人認為這兩個詞兒沒什麼區別。其實不然,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帶來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從字面上理解,這兩個詞兒細細品來就有一點區別。“定金”含有定下了、定了的意思,而“訂金”有預訂的意思。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在房產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從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定金應該書面約定,賣方違約時,是需要雙倍返還的。而訂金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如果賣方違約,無法具備定金的法律效力,通俗點講,也就是無需雙倍返還的。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定金與訂金在法律後果上有明顯的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一定要謹慎對待。

二、合同未訂定金需返還嗎?

一般情況下,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有效時,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也無效。但這主要是對證約定金合同而言的,對於立約定金則不然。因為立約定金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決定條件。

定金的約定不能超過必要的限額。《擔保法》第91條規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很多人在看到的時候都覺得這兩個詞語表達的是一個意思。但是實際上,在購房的時候,如果說買房者交納了定金,但是又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想退房的話,那麼定金的這一部分是不返還的,而訂金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