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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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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在買房的時候,有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是購房定金,但有些約定的卻是購房訂金。大家不要以為這兩個讀音都是一樣的,那麼意義也就一樣,其實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的區別還是蠻大的,那究竟這二者有哪些不同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一、什麼是購房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二、購房定金和購房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嚴格來說購房訂金並不是法律概念,而在當事人約定購房定金的時候,往往也就會適用定金罰則。此時賣方違約不出售房產的時候,就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要是買方違約的話,則賣方可以直接沒收購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