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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要怎麼區分定金和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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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時要怎麼區分定金和訂金

購房時要怎麼區分定金和訂金

訂金與定金,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適用中,卻有著迥然不同的意義,現將兩者的區分簡述如下:

1、關於定金定金是擔保表現形式之一,為金錢擔保。

依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首要作用是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2、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亦不予支援。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幹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二、交了購房定金還能退房嗎

購房者交了購房定金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是可以退房的,但定金不一定能退。當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說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如果賣方所售專案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最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

這種約定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屬強迫交易的行為,這種情況如賣方拒不退還定金,購房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約定似乎是認同的。

在實踐中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畢竟這二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通過上文的講述,您應該已經知道,購房者交了購房定金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是可以退房的,所以當您遇到開發商不予退房的情況時,建議您可以是諮詢下專業的律師,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