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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裡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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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這裡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是,認購書裡的定金和訂金是有區別的,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於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並有一定的定金規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義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是一種預付款,不適用定金規則,沒有很強的擔保效力。
另外需要注意,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定金。這時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方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認購書裡訂金和定金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