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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終審判決裁定書以及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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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終審判決裁定書

管轄權異議終審判決裁定書以及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法

裁定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1、異議成立的,寫:“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2、異議不成立的,寫:“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一些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

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從上文管轄權異議終審判決裁定書以及相關的規定可以明確總結出,裁定書中應闡明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原因以及審判過後的後果。在相關規定中可瞭解到,管轄權異議訴訟與該案的民事訴訟相關,假如民事訴訟被撤銷則管轄權異議案也會被撤銷。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