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律規定及概念

訴訟管轄 閱讀(2.4W)

熱門城市:玉林律師 雲浮律師 咸寧律師 上饒律師 伊春律師 揚州律師 鹽城律師 荊州律師 黃山律師 普洱律師

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律規定及概念

一般來說,一個訴訟案件,究竟應該有哪個法院管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有時候又存在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問題,訴訟當事人往往想要選擇一個有利於自己一方的法院,這時就出現了管轄權異議的問題。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實踐中出現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為數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為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定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是由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而提出的一種主張,對於該主張,法院裁定有兩種,一種是駁回異議的裁定,一種是移送的裁定。對於該裁定,上訴期限均為十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如果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法律規定仍有其他疑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