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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管轄裁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89W)

一、工傷保險待遇管轄裁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待遇管轄裁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還需仲裁嗎?

和單位因為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對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以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有哪些?

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很多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當中,是職工跟用人單位存在著糾紛,社保機構在相應的證據材料都完備的情況下,對於那些符合申請工傷待遇的職工,都會依法履行賠付義務的,但有少部分工傷待遇是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的,由此引發的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