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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法院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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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執行法院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裁決執行法院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根據審理撤銷、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機構作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過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關的仲裁機構。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影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影印件。

三、申請仲裁的期限是怎樣規定?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在作出了仲裁的裁定後,一方不按照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另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仲裁裁決執行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仲裁申請的執行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生效文書的原件和影印件、裁決書送達的回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