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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裁定一審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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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裁定一審的流程是什麼?

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裁定一審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程式。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3、開庭審理.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

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於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離婚案件的訴訟審理過程中,需要對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進行認定,法院必須在具備管轄權的條件下才可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存在異議的,是可以合法的提出移送管轄的請求,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