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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5.16K)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無管轄權的意見或者主張。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
(1)異議提出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2)異議的物件或者內容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3)受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4)管轄權異議只能向第審人民法院提出;
(5)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以書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