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相關規定什麼是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審判案件許可權的劃分。有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之分。法定管轄指法律規定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裁定管轄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轄,包括指定管轄、移送管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於管轄不明或發生管轄爭議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
二、刑事案件法院管轄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與民事、行政糾紛案件一樣,公訴人、自訴人在提出刑事案件的訴訟請求之前,需要先確定具體哪個法院由審理刑事案件的許可權。法院在收到訴訟請求之後,也需要判斷自己是否有案件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