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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涉外仲裁 閱讀(6.96K)
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只要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產生我國法院的管轄連線點,我國法院即對該糾紛享有執行管轄權。此外,法條內容規範的是被執行人或其財產這兩個管轄連線點在我國領域外的管轄確定,屬司法協助範疇。這樣規定不影響外國法人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時,我國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該外國法人履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這是司法管轄權作為一國司法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在其本國領域內的體現,也是司法主權原則在執行工作中的體現。綜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具體,仲裁權利人向域外法院申請對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並不排除我國法院的執行管轄;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國領域內有能夠確定住所地或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有執行管轄權。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相關規定,在我們國家,涉外仲裁的申請承認是很常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