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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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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書怎麼寫

以下就是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書範本,我國民訴法規定只有三種裁定是可以上訴的,管轄權作為一項訴訟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障,當事人對於此項權利的爭議可以採取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下範本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山東省XXX市中級人民法

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地:

經營者:

原審被告:

原審被告:

上訴人xxx有限公司因管轄權異議,不服山東省xx市xxx區人民法院(2016)魯xx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在沒有通知其繳納費用的情況下,匆匆作出xxxx號民事裁定,程式違法,且原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位於xx市xxx區xxx工程專案部,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該案只能由上訴人住所地及原審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的住所地及原審被告經常居住地均為xx市xx區,因此本案應由xx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被上訴人和原審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上訴人xx區xxxx批發部因主張其與上訴人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李x、張xx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為由提起訴訟。關於上訴人所述原審法院未通知其繳納費用即作出民事裁定屬於程式違法的主張。本院認為,繳納管轄權異議相關費用並非作出民事裁定的必備程式,原審法院作出本案關於管轄權的民事裁定的程式並無不當。關於該案的管轄法院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被上訴人提交的《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預支、結算報告單》未載明合同履行地,故應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案被上訴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為履行義務一方,故其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被上訴人的住所地為xxxx區xxxx路,為原審法院管轄範圍,故原審法院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xxx

審 判 員  xxx

代理審判員  xxx

二〇一六年x月xx日

書 記 員  xx

我國曆來重實體法而輕訴訟法,對於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反映出了當事人對於訴權的重視,依法應當由二審法院就程式性事項作出審查,並作出裁定。小編為了讓您對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書有一個更直觀的認識,因而帶來以上範本,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