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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期限法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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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管轄權和管轄權異議的相關法律規定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期限法律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關於管轄權異議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通過以上法律相關規定我們瞭解了一般的公民民訴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合同或財產類案件由跟合同或財產有密切聯絡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而根據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期限法律相關規定我們知道了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