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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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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開始審理案件之前,被告可以在合法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法院對於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做出是否成立的相關裁定,為了保障訴訟的效率,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做出了時間上的限定。那麼法院進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有怎樣的規定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為您帶來這方面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進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有怎樣的規定?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

一、關於管轄權異議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危害

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在本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其產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侵害相對方當事人利益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濫用管轄權異議程式,拖延訴訟時間,會造成訴訟成本提高,相對方(一般為原告)的利益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有的案件中,相對方的利益經過訴訟不僅沒有得到保護反而損失了更多。這種情況在商事案件中尤為常見,往往一場官司打完,原告拿著判決要求執行時卻發現被告在不斷被拖延的訴訟中已經將財產轉移。

2、浪費司法資源

濫用管轄權異議對司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承辦法官需要安排談話、出具裁定、移送卷宗等,增加了許多工作量。本來通過一次庭審就解決的糾紛,因為當事人提出毫無必要的管轄權異議就必須拖後至下一次解決,有限的司法資源卻被使用在不必要的程式上。有限司法資源的缺口被放大,司法系統不堪重負。

3、損害司法公信力

當善意當事人看到濫用訴訟權利人在訴訟中肆意妄為,而司法系統卻對此無能為力時,其將對司法產生懷疑。即使最後得出了公正的判決,有可能由於濫用訴訟權利人的行為使得善意當事人花費了高昂的代價,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司法的權威性受到影響。

以上就是有關法院進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在法律上規定的全部內容介紹了,總的來說,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有一審和二審之分,因為實際情況可能是被告在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被一審法院駁回而上訴。除此之外,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往往會拖累訴訟的進行,所以大家在遇到此類情形時一定不要妨礙訴訟程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