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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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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上訴材料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上訴規定是怎樣的

管轄權異議上訴提供一份上訴狀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麼其他的材料。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上訴的規定可知,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是10天。

三、管轄權異議上訴主體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 實踐中出現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為數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為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定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從上述管轄權異議上訴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上訴期限為10天。在提出上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管轄權異議上訴的主體應當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或是相對人,並不包括同一案件中的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