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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轄異議裁定移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05W)

一、民事案件管轄異議裁定移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事案件管轄異議裁定移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後,異議成立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其實,正常情況下民事法院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以後就不會再自行移送了,因為法律上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立案不受理的,只不過有的時候,是本院在受理了的情況下,被告的答辯狀當中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的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