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仲裁裁決的級別執行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仲裁 閱讀(2.9W)

一、仲裁裁決的級別執行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的級別執行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1、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2、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裁決撤銷的條件

1、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

裁決書做出即生效《仲裁法》第57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關於其中加粗部分的理解,各地的仲裁委不一樣,但是不論是仲裁員手寫簽名還是蓋的簽名章還是印的名字,只要加蓋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法院因為這個問題而認定仲裁委違反法定程式,繼而撤銷裁決的。

申請仲裁是申請人要先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如果符合仲裁條件的仲裁機構會進行受理,但是如果不符合仲裁條件的,那麼是不進行受理。申請仲裁是需要交費的,不過最後的費用是由敗訴方進行承擔的。仲裁時間比較長,流程比較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