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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異議提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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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管轄異議提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管轄異議提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仲裁庭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可見,本條僅僅是關於仲裁條款效力方面的管轄權問題的規定,並將其決定權力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至於仲裁協議效力之外的管轄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並沒有事先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只是在裁決書作出後,人民法院有權依照當事人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撤銷,而實踐中通常也是採取的這種做法,據此不能籠統的認為我國法律上仲裁庭不能自裁管轄權,而準確的說,我國採取的是仲裁庭部分管轄權自裁的制度。

二、關於仲裁管轄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證明當事人之間曾就仲裁作出約定,各仲裁機構一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其實,仲裁過程當中的有些程式基本上跟民事糾紛所參考的程式法都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仲裁機構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仲裁申請如果沒有管轄權的話,仲裁委員會也不會立案的。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庭的管轄問題有爭議的話,要在法定時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