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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損失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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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下,關於工程分包轉包越來越多,由於承包方或發包方等各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旦出現事故,變造成或大或小的損失,那麼關於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應該如何劃分呢?發生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呢?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工程質量事故損失如何劃分?

一、工程質量事故損失劃分

1、一般質量事故,指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或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或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報廢;或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的情況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鬚髮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裝置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範圍。

2、事故鬚髮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裡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裝置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僱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併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鬥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裝置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綜上所述,在出現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時,根據造成的計量損失的大小進行分類分成從一般到特別重大事故,這裡的劃分標準已經在上面詳細說明此處不再重複,另外介紹了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也有明確嚴格的規定。如果還有相關問題難以解決,可以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進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