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劃分有哪些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2)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3)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4)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二、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依據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檔案
3、有關技術檔案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