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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分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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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企業在施工前也施行了責任制度,即在發生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時,實行的是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方法。但在社會生活中,我們還是會發現由於工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糾紛,為了更好的處理這類問題,國家對工程質量事故分級標準做了一般性的規定。

工程質量事故分級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分類標準是根據由於工程質量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以及財產損失情況來確定的。這裡所說的財產損失時指直接的經濟損失。而不包括期待利益。由於工程質量安全引起的事故若處理不當,是會擾亂射虎治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