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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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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分類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相關法律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七條工程質量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對工程正確使用的影響,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

第八條 一般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經處理後不影響正常使用並不影響使用壽命的事故。

較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延誤較短工期,經處理後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一定影響的事故。

重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較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後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特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特大經濟損失或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後仍對正常使用和工程壽命造成較大影響的事項。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見附錄。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按照管理許可權向上級部門報告或組織事故調查。

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各企業單位、建築工程師都必須嚴格遵守該標準的規定。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水利工程的實施,發生的事故等級有四大類,等級越高,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就相應的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