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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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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根據是什麼?

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的根據?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1] 。

二、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專案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籤認後,專案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稽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專案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的根據是已經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他人的人身損害,損害程度越重,意味著相關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就越重,若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則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需要按照刑法的規定,承擔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