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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根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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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根據是什麼?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自然災害事故,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