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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28W)

施工方在修建高樓大廈過程中,首先要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然後再爭取工程質量優良。如果施工方不按照規範施工、缺乏管理,則有可能引發工程質量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工程質量事故是有級別劃分的,那麼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一、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專案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籤認後,專案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稽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專案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三、引發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綜上所述,我國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包括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等,劃分的依據是事故中傷亡的人數和直接損失金額。當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監理機構應該出具停工令,並組織進行質量問題調查,然後將調查結果上報給建設主管單位,最終根據事故責任來確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