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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用水糾紛物業可以處理嗎

物業糾紛 閱讀(2.04W)

一、相鄰用水糾紛物業可以處理嗎

相鄰用水糾紛物業可以處理嗎

不可以,物業沒有義務處理鄰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資訊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二、鄰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相鄰用水,排水糾紛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1)不動產權利人向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應限制在合理範圍內。

本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向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應把該權利人應盡的義務限制在合理範圍內。所謂“必要”,是指不向相鄰權利人提供這種便利,就會影響相鄰權利人正常的生產或者生活。同時,提供便利不應超過不動產權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2)自然流水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應視不同情形確定。

一是要兼顧相鄰各方的利益;

二是堅持生活用水優先的原則;

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農田,有用水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用水協議的,應按照“先近後遠,由高到低”的順流原則處理;四是相鄰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這個居民因為和鄰里相鄰的產生用水糾紛的話其實可以先去和這個居民雙方商量好解決方案的,因為不是所有的糾紛找物業處理都是有用的,不過也要看具體是什麼樣的糾紛。如果鄰居之間因為日常瑣事引發糾紛,跟物業管理沒有任何關係,就不能找物業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