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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如何解決業主之間的相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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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如何解決業主之間的相鄰糾紛

物業如何解決業主之間的相鄰糾紛

如遭遇相鄰關係糾紛時,建議物業依次採取以下措施以妥善化解矛盾並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建議業主先行和解。人們通常能自主選擇住宅的地段、層次、朝向,卻無法選擇鄰居,因此鄰里之間應和為貴,凡事多商量、互敬互讓。

(2)出面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發生糾紛的緣由又在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範圍之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通常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3)善於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也不能解決矛盾,則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上述機構都具有調解職能,且通常都配備了較有經驗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建議業主提起訴訟。如果通過上述途徑均不能解決矛盾,則訴訟為最後一救濟途徑。訴訟的優點是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但缺點是成本較大、不夠便捷,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選擇訴訟作為解決鄰里糾紛的唯一方式。

二、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1)兼顧利益: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汙染髮生爭議以後,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佔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係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係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提供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於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於經營管理和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係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A、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B、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C、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後順序。

D、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係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係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綜上所述,關於物業如何解決業主之間的相鄰糾紛的這個問題,答案其實很簡單,那就是物業可以先建議業主先行和解,如果不行再直接物業出面進行調解,實在沒辦法再採取訴訟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