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能處理鄰里糾紛麼
物業不能處理鄰里糾紛。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只能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對管理範圍內的領域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同時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然後鄰里糾紛是鄰里之間發生糾紛,這個糾紛應當屬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尋找相關機關尋求幫助。物業是沒有權利處理鄰里糾紛的,這個不是物業的管理範圍,當事人只能請求有權利的機關來處理鄰居糾紛。
二、物業公司應當移交的材料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物業合同終止後,應當將以下材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4、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綜上所述,物業只能對管理範圍內的相關物品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然後維護管理範圍內的環境和秩序,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鄰里糾紛是一種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當找相關機關進行處理,物業沒有權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