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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對相鄰權糾紛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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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對相鄰權糾紛的責任是什麼?

物業對相鄰權糾紛的責任是什麼?

1、物業如果不是相鄰權糾紛當事人,則物業並不需要承擔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物業提出調解請求。

2、物業是相鄰權糾紛當事人情形,物業需要承擔支付損害賠償金、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常見的相鄰權糾紛有哪些?

1、因宅基地使用而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對方使用的土地時,對方應當允許;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對於相鄰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屬物,相鄰一方不得獨自佔有。

2、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響相鄰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濫鑽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鄰方水源減少,甚至使對方水井榦涸;對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的自然水源應當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而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相鄰一方必須利用對方的土地排水時,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時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合理補償。建房時應儘量避免屋簷滴水造成相鄰方損害,造成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因修建、施工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佔用他人土地時,他人應當允許,但是施工方應選擇對他人損失最小的方案,並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施工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地窖等時,應注意對方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安全;對方的建築物有倒塌危險,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時,有權請求採取措施排除危險來源,消除危險。

4、因排汙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一方在修建廁所、糞池、汙水池或堆放垃圾、惡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汙水、廢渣、廢氣等,應與相鄰方保持一定的距離,或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空氣、水源等環境汙染。如因此影響鄰人的生產生活,損害鄰人健康的,鄰人有權依法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5、因通風、採光、噪聲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時,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採光;相鄰各方使用噪聲過大的生產生活資料時,不得影響鄰居生產、生活,對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損害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

任何業主在行使相鄰權的時候,需要遵守不得損害他人權益的規定,對於違反規定,在行使相鄰權的時候損害了他人權益的情形,侵權人將有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至於具體需要承擔什麼樣的侵權責任,可以由糾紛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