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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糾紛物業有責任嗎?

物業糾紛 閱讀(9.77K)

一、鄰里糾紛物業有責任嗎?

鄰里糾紛物業有責任嗎?

在鄰里糾紛中,如果是由於當事人因裝修等個人問題導致的糾紛,這屬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事項,並非管理處的法定或約定責任,物業公司只能居間協助解決,不承擔相鄰損害責任。

物業與業主存在一個服務合同關係,地位平等;

處理鄰里關係的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二、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什麼

1、有利生產。有利生產就是要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生產的發展。如果因不動產的相鄰權利衝突阻礙了生產的發展,就違背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所以相鄰權利人應該從有利生產的角度處理相互之間的權利衝突。如果雙方協商、調解不成,而不得以進行仲裁和訴訟時,仲裁機構和審判機關裁處相鄰關係的權利衝突時,將會按照有利於生產原則進行處理。

2、方便生活。方便生活是相鄰權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權利,即一方權利人在行使物權時原則上不能造成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不便。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而發生仲裁和訴訟,裁決機關會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糾紛。

3、團結互助。團結互助是我國民間長期倡導的相鄰關係處理原則,基於這樣一個社會道德要求,對於因相鄰關係發生的權利衝突,有關部門的處理原則是通過調解促進相鄰權利人實現團結互助。

4、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解決一切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相鄰權利衝突的處理也應該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無論是民間調解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還是仲裁和審判機關,在處理和解決相鄰權利衝突和糾紛時,都必須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平息爭訴促進相鄰關係的和諧解決。

5、解決和處理相鄰關係,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針對由當事人個人問題導致的鄰里糾紛,物業公司可以幫助協調解決,但是並不承擔雙方當事人的損害責任。發生鄰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應該進行友好協商,或者請求第三方調解進行解決,必要時可以採取仲裁和訴訟手段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