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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與業主停水停電糾紛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2.91W)

一、物業與業主停水停電糾紛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物業與業主停水停電糾紛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對停電停水的,那是違法行為。公共服務是強制締約,只要沒有欠費,就是供電公司與自來水公司也無權停供,而物業公司更沒有權利這樣做。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兩者處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公司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服務企業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主體,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不過,需要注意地是,即使物業是有權停水停電,但都不是因為他是有權,而是因為他是被授權的。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屬於涉他條款,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條款應徵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其實,物業是可以對業主實行停水停電的,通常分為下面幾種個情況中:

1、業主欠繳水費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住宅停水停電。

2、突遇災害性事故時,例如,遭遇自然災害,或維修水電路等。

3、根據相關行政命令或接供水供電部門停水停電通知時。

二、沒交物業費停水電合理嗎

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應承擔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並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但是物業公司無權採取斷水、斷電的措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對業主實施停水停電的行為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如果按照實際的情況無緣無故停水停電的行為需要對業主實施賠償的責任,業主和物業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應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