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產品質量>

侵權責任糾紛和產品質量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產品質量 閱讀(2.92W)

一、侵權責任糾紛和產品質量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侵權責任糾紛和產品質量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承擔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智慧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智慧財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二、侵權責任糾紛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係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係,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係,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係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第三,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第四,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儘管這種過錯的確定採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侵權行為人如果是在被侵權人主張的協商解決時拒不賠償或者是不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如果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的,觸犯刑法的,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