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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糾紛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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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糾紛物權法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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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的相鄰權

在《物權法》的“所有權篇”中,設立了相鄰關係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協調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利益關係,防止出現一方不正當行使不動產權利,損害相鄰權利人利益的現象,以實現相鄰各方共同生存、共同發展。
相鄰關係表現在許多方面,相鄰環境關係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產生的相鄰環境關係。《物權法》第89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物權法》第90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兩條規定不僅吸收了傳統民法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而且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落實這些規定,有利於發展生產、方便生活,也為解決相鄰權利人之間的環境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