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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7W)

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

在開發商延期交付的情況下,作為購房者此時自己的合法利益是受到了損害的,因此有的人就想要退房,同時要求開發商退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呢?而此時開發商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二、延期交房要承擔的責任有安歇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

1、延期超過合理期限,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並支付延期違約金的較多。

2、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 (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

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判斷,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

開發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合同法關於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這一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於惡意違約行為,不能減輕責任。

通常在購房的時候開發商就會與購房者約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到了交房時間而開發商不能交房的話,則就會構成延期交付,那此時就要對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但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雖然可行,此時也有期限要求,即購房者在開發商延期交房之後,需要給予其合理的時間,也就是要先進行催告,要是3個月之後還不能交房的話,此時才可以要求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