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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買房子開發商延遲交房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房屋買賣 閱讀(1.94W)

貸款買房子開發商延遲交房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一、貸款買房子開發商延遲交房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一般是不可以的,按照《合同法》,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因為工期、材料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開發商不能出具有關權力部門裁定公告,業主可依據購房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條款,按交付期限計算賠償違約金。

退房原因要有依據,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來退房,無約定的就按照法律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的內容來退房。在這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的收集 ,以便可以順利退房。若開發商同意解除購房合同,無論是協議解除還是法院判決解除購房合同,在主張首付款的同時別忘記銀行貸款,買房者注意,最好讓開發商將貸款部分直接償還給買房者,而不是將貸款部分直接還給銀行。而後業主還要和銀行解除貸款合同,然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完成退房的程式。如果讓開發商直接將貸款給銀行,因沒得到銀行確認,若開發商不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買房者仍然是還款義務人,不能免除還款義務。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來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買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延期交房的情況和理由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 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於購房者能夠承受的範圍,例如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賠償。

(二) 開發商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三) 延期交付,經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開發商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

三、購房人可以退房的情形

1、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援的並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儘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並予以簽字認可。

2、套型誤差導致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

3、面積誤差導致退房

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4、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而導致退房

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樑、柱等,如果發生地基基礎的沉降超過允許變形值,鋼筋混凝土構件產生變形、裂縫,磚石結構沒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等質量問題,並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當然,對於一般的門窗、牆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僅據此退房。

退房這對於開發商來說是最嚴厲的一種後果了,僅因為延期交房就要求退房的可能性不太大,除非合同條款當中有此約定,在合同中一定要體現延遲交房的相關違約責任,業主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違約金的,這種請求是合情合理的,不過,開發商延期交房並不意味著買房人就可以停還貸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