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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開發商延期交房 | 買房者可以要賠償嗎?

房屋買賣 閱讀(3.12W)

對於開發商延期交房,買房者可以要賠償嗎?

商品房買賣交易中,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應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具體應該怎麼賠償。本文就相關問題展開。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賠償標準

實踐中,購房者在遇到延期交房的情況時,大部分人都選擇接受開發商賠償的違約金,以此來解決問題。但是違約金該賠多少,相應的計算標準又是什麼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責任”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中也有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出的部分無效,並且注意必須是“定”字,才能適用定金法則。

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應該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

二、延期交房開發商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

1、延期超過合理期限,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並支付延期違約金的較多。

2、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 (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

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判斷,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

開發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合同法關於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這一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於惡意違約行為,不能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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