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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延交房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買賣 閱讀(1.97W)

開發商遲延交房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往往會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交房日期,開發商應當在約定的日期內交付房屋。然而,現實中卻經常出現開發商遲延交房的情況,這顯然是會對購房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此時開發商遲延交房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遲延交房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而推遲交房的行為。

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購房協議書上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按期交房,業主可根據購房協議書上規定的延期交付賠償責任向開發商進行索賠。

如果購房協議書上沒有明確延期交房責任認定,就要依據建設部頒佈的《商品房買賣管理辦法》上的規定要求開發商賠付。

二、延期交房的賠償怎麼計算

此類問題購房人須注意購房合同中針對延期交房違約賠償是否具有的明確條款,其次購房人要注意該條違約金的比例是以購房人已付房款為基數的,包括銀行貸款按揭部分,同樣條款對不同方式付款的購房人的賠償是不同的。

合同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發現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沒有約定時,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應當注意,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行為無疑是違約的行為,損害的是購房者的合法權益。而作為購房者,您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在一定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退房。如果開發商拒絕,那麼您可收集好證據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