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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受益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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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受益主體是誰?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而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分配給村民,後再統一調整本村(組)農業承包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土地共有人應共同享有,土地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就應由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參與分配,這與法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是相一致的。那麼,依何標準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呢?

在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主張:①戶口說,認為只要戶口在該村(組),就享有該村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②事實主義說,認為只要是長期在本村(組)生活,就應當享有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③生活來源說,認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為個人主要生活來源,就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既要反映徵地補償費的本質,又要有利於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由於很多農村沒有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財產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進行管理,這種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本村(組)的村民。筆者主張,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還應結合地權進行考慮。如果某人戶口在本村(組),只要他(她)的農民身份沒有改變,依附於村(組)集體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體土地的地權,他(她)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團體裡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體成員一起,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主體的一部分,就應該成為徵地補償費的受益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