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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種植聖女果徵地補償標準中的補償款是如何分配的?

補償標準 閱讀(2.57W)

一、農村承包種植聖女果徵地補償標準中的補償款是如何分配的?

農村種植聖女果徵地補償標準中的補償款是如何分配的?

1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於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

2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徵收之後,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徵收後,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

3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

二、分配土地補償費時要注意事項

首先,土地補償費是否進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範疇,其他人不能干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於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其次,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例如,某村委會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決定村民甲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二,村民乙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一,村民丙不參與分配。雖然這一決定是村民委員會集體決議通過的,如果村民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土地補償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分紅不同,它屬於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於勞動所得。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勞動為集體經濟組織創造了價值,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各成員的貢獻分配收益的,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是由於土地補償費屬於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於勞動所得,不存在誰的貢獻大或貢獻小的問題,因此,對全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剝奪其他成員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不管是何種種類的種植所佔有的土地在徵地補償時應當按照當地的補償政策進行發放補償費的,補償方式有多種,需要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合理選擇。徵地補償政策是國有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和促進社會發展的一種有效建設,廣大群眾應該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