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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李XX等與王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W)

原告:付X,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肇東市,

付X、李XX等與王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趙冠南,黑龍江XX律師。

原告:李XX,女,1985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現住肇東市,

委託代理人:趙冠南,黑龍江XX律師。

原告:任XX,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肇東市,

委託代理人:趙冠南,黑龍江XX律師。

原告:付XX,男,2013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現住肇東市,

法定代理人:付X,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肇東市,

委託代理人:趙冠南,黑龍江XX律師。

被告:王XX,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現住肇東市,

被告:華安XX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XX商服。

負責人:焦XX,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職務該公司職員。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北辰XX。

負責人:王XX,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黃XX,該公司職員。

原告付X、李XX、任XX、付XX與被告王XX、華安XX公司、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3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付X及委託代理人趙冠南、原告李XX、任XX、付XX的委託代理人趙冠南、被告王XX、被告華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X、李XX、任XX、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華安XX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9,776.31元、車輛損失費2,000.00元、護理費2,114.00元、誤工費1,860.60元、交通費50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0元,計人民幣26,250.91元(以最終鑑定意見為準);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58,0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費700.00,共計人民幣60,100.00元(以最終鑑定意見為準);3、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承擔;4、本案訴訟費用、鑑定費由被告王XX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17時許,王XX駕駛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由南向北行駛至301國道肇東市XX北兩公里路段時,由於採取措施不當,車輛失控與對向付X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黑A×××××號本田牌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駕駛人王XX和黑A×××××號本田牌轎車乘車人李XX、任XX、付XX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原告李XX、任XX、付X被送往肇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9,762.31元。

原告付XX因此次事故受到驚嚇,在哈爾濱兒童醫院進行檢查。

經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肇公交認字(2018)第05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付X、李XX、任XX、付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但被告不予理睬。

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XX辯稱,我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都在保期內,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華安XX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合理的損失,訴訟費、鑑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XX公司辯稱,王XX駕駛的黑M×××××號計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保額為30萬元的機動車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在王XX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有效駕駛檢證及年檢合格的行駛證,道路運輸部門核發從業資格證,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本案的鑑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額的賠償範圍內,我公司不承擔賠償。

其他三項同意在限額內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8日17時許,王XX駕駛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由南向北行駛至301國道肇東市XX北兩公里路段時,由於採取措施不當,車輛失控與對向付X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黑A×××××號本田牌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駕駛人王XX和黑A×××××號本田牌轎車乘車人李XX、任XX、付XX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肇公交認字(2018)第05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付X、李XX、任XX、付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李XX被送往肇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診斷為左枕部頭皮血腫、右枕部頭皮挫傷、面部、頸部多處抓傷、頸部挫傷,花費醫療費5,419.43元。

原告任XX被送往肇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診斷為胸部挫傷,花費醫療費3,394.88元。

原告付X被送往肇東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診查費948.00元。

經本院委託,肇東市光大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被鑑定人任XX的鑑定結論為:1、醫療終結期三週;2、護理期無;3、營養期七日;4、誤工期二十八日。

經本院委託,黑龍江XX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黑錦價評鑑字2018第022號評估意見書,結論為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4月23日,黑A×××××號車輛損失價格為49,656.00元。

另查明,被告王XX駕駛的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在被告華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又查明,被告王XX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有效駕駛檢證及道路運輸部門核發從業資格證,其駕駛的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具有年檢合格的行駛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交警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認定與本案事實相符,該事故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付X、李XX、任XX、付XX無責任;被告王XX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XX駕駛的黑M×××××號夏利牌計程車在華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被告華安XX公司、XX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起事故造成三人受傷、車輛受損,被告華安XX公司、XX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按損失數額的比例予以賠償。

原告付X未提供租車發票或收據僅提供與個人間的租車協議無法證實其實際租車費用且租車費用屬於本次事故的間接損失,對此本院不予支援。

原告付X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948.00元;2、車輛損失費49,656.00元;3、評估費4,000.00元,共計54,604.00元。

原告李XX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5,419.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0元(100.00元/日×7日),共計6,119.00元。

原告任XX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3,394.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0元(100.00元/日×7日);3、營養費700.00元(100.00元/日×7日);4、誤工費4,088.00元(2016年度黑龍江省就業人員平均工資52,435.00元÷12個月÷30天=146元/日×28日);5、鑑定費3,300.00元,共計12,182.00元。

本案中所涉及的評估費和鑑定費、訴訟費屬於為查明確定案件事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原告付X的合理損失由被告華安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比例8%賠償8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00元,其餘51,804.00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原告李XX的合理損失由被告華安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比例52%賠償5,200.00元,其餘919.00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原告任XX的合理損失由被告華安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比例40%賠償4,0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4,088.00元,其餘4,094.00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付原告付X醫療費、車輛損失費共計2,800.00元;

二、被告華安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付原告李XX醫療費5,200.00元;

三、被告華安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付原告任XX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共計8,088.00元;

四、被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付原告付X醫療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共計51,804.00元;

五、被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付原告李XX醫療費919.00元;

六、被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賠付原告任XX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共計4,094.00元;

七、駁回原告付X、李XX、任XX、付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3.00元,減半收取計812.00元,由被告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彥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