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責任>

丁XX、吳XX等與萬XX、劉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51W)

上訴人(原審被告)萬XX。

丁XX、吳XX等與萬XX、劉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馬X,河南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

四被上訴人委託代理人賈XX、程海迪,河南XX律師。

原審被告劉XX。

原審被告楊XX。

原審被告南陽市XX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張衡東XX。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洛陽市西工區八一路18號中XX。

代表人馬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萬XX與被上訴人丁XX、吳XX、丁XX、丁XX、原審被告劉XX、楊XX、南陽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鄧XX二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萬XX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方親屬丁XX生前及家屬長期居住生活在鄧州市古城街道辦事處建新(或建西)居委會範圍內居住生活,丁XX系一木工,長期在城區從事木工工作,先是租住他人房屋生活,後又在上述地方購得房產一處。2015年4月15日19時50分左右,丁XX步行至鄧州市新華西路小鐵路東XX時被被告劉XX駕駛的豫R×××××號輕型廂式貨車撞傷,經搶救治療7日後死亡,花去醫療費42189.4元,被告萬XX、楊XX方以在醫院押金方式支付了醫療費31500元,被告劉XX系被告萬XX僱傭的司機,後被逮捕,現被羈押於看守所;該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XX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萬XX,雙方簽訂有掛靠協議,在被告XX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丁XX姊妹5人,父親丁XX健在,現年63歲。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應受到法律的支援。原告方親屬丁XX被被告劉XX駕駛的機動車撞傷,搶救後不幸身亡,被告劉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丁XX負次要責任,該肇事車輛掛靠在被告南陽XX公司處,且在被告XX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原告方的損失及其賠償範圍如下:

1、醫療費42189.4元(被告萬XX已支付31500元);

2、誤工費70元/天×7天=490元;

3、營養費30元/天×7天=210元;

4、伙食補助費30元/天×7天=210元;

5、死亡賠償金24391.45元/年×20年=487829元;

6、護理費70元/天×7天×2人=980元;

7、精神撫慰金50000元,顯屬過高,酌定為20000元。

8、交通費1119元,酌定為1000元。

9、喪葬費19402元。

10、被撫養人生活費15726.12×7年×1/5=22016.56元。

以上合計594326.96元,上述原告方的損失被告XX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共計120000元,剩餘部分474326.96元,按主、次3∶7分擔,其中70%即332028.82元先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10萬元,餘款232028.82元由被告萬XX承擔(萬XX為實際車主,因被告劉XX系萬XX僱工,故賠償責任由萬XX承擔),執行時扣除已付31500元。但劉XX因有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責任。因車輛又掛靠在被告XX公司,依據法律規定,被告XX公司對此232028.82元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一、待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XX公司在交強限額內賠償原告丁XX、吳XX、丁XX、丁XX保險金120000元。二、待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XX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原告丁XX、吳XX、丁XX、丁XX保險金100000元。三、待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萬XX賠償原告丁XX、吳XX、丁XX、丁XX人民幣232028.82元(執行時扣除31500元)。被告劉XX、南陽市XX公司對該232028.52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丁XX、吳XX、丁XX、丁XX的其它訴訟請求。丁XX、丁XX承擔1200元,被告萬XX負擔6000元。

萬XX上訴稱:原審被告劉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援;原判按城鎮標準計算被上訴人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丁XX、吳XX、丁XX、丁XX辯稱:同意放棄精神撫慰金的訴請,被上訴人損失按城鎮標準計算正確。

本院經審理,除對原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外,另查明:原審被告劉XX於被上訴人丁XX、吳XX、丁XX、丁XX在2016年1月7日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協議書》,約定劉XX一次性在法定賠償範圍內賠償20000元后,被上訴人放棄對劉XX的一切賠償請求,不再追究其連帶賠償責任等民事責任。

本院認為:原審中被上訴人已提供相關證據,足以證實死者丁XX生前長期在城區租房居住工作,後又在城區購房的事實,故被上訴人的損失應依城鎮標準計算。被上訴人同意放棄精神撫慰金,系對自身權利的充分,應予准許。原審被告劉XX已於被上訴人達成賠償協議,對劉XX在法定賠償範圍內賠償的20000元,應在被上訴人獲賠數額中予以扣減;同時,按照賠償協議約定,原審被告劉XX不再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本案因原審判決後發生了新的事實,應依據新的事實對原判予以變更。重新計算後,被上訴人的各項損失總額為574326.96元,應先由原審被告XX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共計120000元,剩餘部分454326.96元,按主、次責任3∶7分擔,其中70%即318028.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被上訴人100000元,餘款218028.87元,扣除萬XX已付的31500元及劉XX已付的20000元,上訴人萬XX還應賠償166528.87元,原審被告XX公司作為車輛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鄧XX二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的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二、變更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鄧XX二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的第三條為上訴人萬XX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丁XX、吳XX、丁XX、丁XX各項損失166528.87元,原審被告南陽市XX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0元,共計8700元,由上訴人萬XX負擔6500元,被上訴人負擔22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舸

審判員 王 妮

審判員 張豔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