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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XX與區XX、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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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關XX,男,漢族,住陽江市。

關XX與區XX、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陳明偉,廣東言必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區XX,男,漢族,住陽江市。


委託代理人:張X,男,漢族,住陽江市。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陽江市江城區馬南路198號穗基華XX商鋪。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的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黎XX,系該公司的員工。


委託代理人:何XX,系該公司的員工。


原告關XX訴被告區XX、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2月1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XX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明偉,被告區奕的委託代理人張X和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黎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關XX訴稱:2013年12月30日8時30分,原告駕駛二輪機動車沿277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277省道48KM+100M路段時,被被告區XX駕駛的對向左轉彎行駛的車牌號為粵Q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撞上,造成兩車損壞,原告關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郊區大隊認定,被告區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關XX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陽江高新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3年11月23日共住院189天,用去醫療費37134.04元,被告已經為原告付清住院費。2014年3月14日,原告按醫囑到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4年1月18日出院,住院期間留陪人一名。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原告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此事故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有:1、醫療費14669.89元;2、誤工費4800元(100元/天×48天);3、護理費2100元(20天105元/天);4、住院伙食費1000元;5、殘疾賠償金21085.70元(10542.84元/年×20年×10%);6、精神損失費5000元;7、拆除內固定的醫療費7000元;8、鑑定費2500元;9、財產損失共1944元(摩托車換件、修理費1494元、車損鑑定費240元、停車費110元、拖車費100元)。上述損失合計60109.59元,扣減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14669.89元及摩托車換件、修理費1494元,被告還應賠償43945.70元。由於被告區XX駕駛的粵Q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保險期間內。因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XX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43945.70元給原告;2、被告區XX對原告上述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XX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一、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誤工費是100元/天,原告是農業戶口,應按每天54元標準計算誤工費。二、原告是單純的鎖骨中段骨折,根據法醫類司法鑑定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不評定為傷殘。本案中,原告的鎖骨骨折,雖然是做了內固定,但是鑑定機構沒有對其功能情況進行測量和計算,從鑑定結論無法計算出原告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所以我司要求對原告的肢體喪失功能進行重新鑑定。


被告區XX在庭審中辯稱:我方車輛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原告住院期間,我為原告支付了醫療費14668.89元、摩托車換件維修費1494元、護理費1200元、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合計17559.89元。其它答辯意見與被告XX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8時30分,原告關XX駕駛無號牌(車架號:16B0773)的二輪機動車沿277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277省道48KM+100M路段時,遇被告區XX駕駛車牌號為粵Q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對向行駛左轉彎,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關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20日,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郊區大隊對該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取證分析後作出第44170XXXX006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區XX駕駛轉彎的機動車沒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關XX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關XX被送往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高新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20天,期間留陪護一人,產生醫療費14669.89元。原告關XX經高新區人民醫院診斷為:1、右鎖骨中段骨折;2、左拇指未節部分缺損傷;3、左脛前、左側頸部面板挫裂傷;4、左面部擦傷。出院醫囑為:全體4周,術後3個月複查X線;術後約1年半後視骨折癒合情況取出骨折內固定裝置;患肢避免過早負重;如有不適,門診隨診。2014年4月3日,本院根據原告關XX的申請依法委託廣東漠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原告關XX的肢體傷殘等級、後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鑑定,該所受理後於2014年4月8日作出粵漠司鑑定所(2014)臨鑑字第13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被鑑定人關XX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2、右鎖骨骨折鋼板內固定術後,按交通事故傷殘標準評定為十級傷殘;3、右鎖骨骨折內固定取出,醫療費用評定為柒仟元。原告為此用去鑑定費2500元。庭審質證中,被告對上述鑑定結論表示異議,認為鑑定機構在鑑定結論中沒有任何測量資料和計算公式,要求重新鑑定。


另查明:粵Q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是被告區XX,該車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兩險的保險期限均從2013年10月31日0時起至2014年10月30日24時止,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車架號為16B0773的二輪機動車的所有人是原告關XX,該車輛因事故受損經陽江市江城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定損為1494元(含修復工時費及換件費),為此產生鑑定費240元,除此之外,該車輛還產生拖車費100元。事故發生後,被告區XX向原告賠償了醫療費14669.89元、車輛換件維修費1494元、護理費1200元合計17363.89元。


又查明:原告關XX屬於農業家庭戶口居民,定殘時年滿55週歲。目前本地區護工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至105元。庭審過程中,原告陳述原告住院期間前10天是由被告區類和聘請醫院一名護工護理,餘下10天是原告的兒子關現想進行護理,關現想月收入約2000元,對此被告區XX表示護理人員是在原告要求下請的,被告區XX已全額支付了原告關XX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用共1200元,被告XX公司則表示原告訴請的護理費應按護理人員2000元/月的標準計算。訴訟過程中,原告關XX沒有提供其固定收入或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證據及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情況的證據。


以上事實,有原告、被告陳述記錄在案,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身份證、診斷證明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療費用發票聯、鑑定費用發票聯、粵漠司鑑定所(2014)臨鑑字第13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等證據為證,本院經庭審質證後,綜合分析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郊區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第44170XXXX006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合理合法,且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本院對交警認定被告區XX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關XX不承擔此事故責任的意見予以採納。廣東漠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作出的粵漠司鑑定所(2014)臨鑑字第13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是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且組織原、被告雙方及法院人員三方到現場參與,程式合法,《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關XX在高新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的診斷內容不相沖突,被告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所採用的方法、適用的引數、作出的結論違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故對廣東漠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作出的粵漠司鑑定所(2014)臨鑑字第13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本院予以採信,被告XX公司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本院不予以採納。對於原告的護理費計算標準問題,由於原告沒有提供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情況的證據,被告區XX提供的護理費支付收據是被告區XX在本案事故發生當天預付給陪護人員的,從該收據的內容分析無法證實被告區XX向陪護人員支付的護理費1200元是原告關XX住院期間產生的全部護理費,結合目前本地區護工護理費每人每天100元至105元的標準及原告的陳述,原告訴請的護理費依法確定為:1716.70元(10天×105元/天+10天×66.67元)。


因粵Q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保險限額為122000元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原告以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再按責任由被告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參照《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及結合原告的請求,本院核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關XX合理的經濟損失及被告應賠償的數額如下表:


損失核定及賠償情況(單位:元)序號賠償專案原告請求法院核定核定依據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第三者責任險賠償1醫療費.89按醫療費發票診斷證明書、病歷.892後續治療費700XXXX7000參照司法鑑定結論意見3住院伙食費100XXXX0050元/天×20天4護理費210XXXX1716.70(10天×105元/天+10天×66.67元)32898.85005誤工費元/年÷365×48天(按其住院天數、全休天數及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殘疾賠償金21085.721085.68原告十級傷殘,定殘時年滿55週歲7傷殘鑑定費250XXXX2500按鑑定標發票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XXXX5000考慮原、被告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原告的傷情等因素9財產損失194XXXX1494元+100元+240元184400合計.89保險公司已賠償000被告區XX已賠償XXX.89保險公司還應賠償40048.85(57412.74-17363.89)0區XX還應賠償000備註適用標準農村標準10542.84城鎮標準賠償年限20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10000傷殘賠償限額110000財產賠償限額2000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傷殘賠償係數10%責任係數100%被告區XX在事故發生後向原告支付的17363.89元在本案中已扣減,被告區XX可另行向被告XX公司直接進行索賠。原告在本次起訴請求中,超出本院所核定的數額之外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經濟損失合計40048.85元給原告關XX,該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關XX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898元,原告關XX負擔80元,被告XX公司負擔818元(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作退還,待被告履行義務時逕付該款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林XX


審 判 員  譚永德


代理審判員  李土群



書 記 員  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