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物件有哪些

補償標準 閱讀(2.41W)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物件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知,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通常徵地補償費的分配物件有: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和農民。
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來講: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徵收補償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來講,其歸所有者所有。
因此,對於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析土地狀況,並結合補償費用專案的不同來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