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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要基於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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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必須要以基於一定的原則,那麼,徵地補償原則是什麼呢?法律本站小編將補償原則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現將整理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徵地補償要基於哪些原則?

我國徵收土地中的兩個基本原則:

一、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徵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徵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徵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準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很多國家重點工程由於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顧可能會更低,但是在出讓國有土地的時候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以前農民朋友在諮詢中反映了這一問題,據此認為村幹部、地方領導截留補償款是由於對法律的不理解。

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由於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故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後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准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徵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徵收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若被徵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15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準為45000元。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一規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

徵地補償原則是什麼?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