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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徵地補償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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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徵地補償的原則有哪些?

水庫徵地補償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國家徵收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儘管土地徵收人已經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進行了直接補償,但是,這種直接的補償只能解決眼前的溫飽問題,無法解決他們的長遠利益問題,更無法解決他們的再生產能力問題。所以在土地徵收補償中,國家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並用直接補償措施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對於間接補償來講,其主要措施是支援和幫助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從事形式多樣的經濟開發活動。對於這一間接補償措施,我國土地管理法做了充分的肯定,並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援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二、貨幣補償和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從寬補償和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補償是否充分取決於兩個因素

一個是補償的範圍,

一個是補償的標準。

前者決定補償的廣度,後者決定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徵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徵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範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徵地農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徵地補償中,土地徵收人————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針對這一具體不足,結合徵地時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範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儘可能從寬從高的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一補償。只有這樣,被徵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才不會降低,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夠順利進行。當然,這種從寬和從高只能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從寬和從高,只能是由嚴格法律程式保障的從寬和從高。

水庫徵地補償標準

1、補償方式

徵用水庫實行有償徵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徵用水庫。

因建設需要徵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夠修建替代水庫並保證水庫原有效益或需要異地還建恢復原功能的,徵用者應負責修建與原水庫效益相當的替代水庫或者按水庫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不需要異地還建的,徵用者應按照恢復水庫的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水庫重置價格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應按照《重慶市沙坪壩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沙府發〔2013〕98號)執行。徵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徵用水庫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徵用水庫的管理單位測算提出補償方案,經丙級以上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單位評定,由區農委審定。

徵用水庫的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修建替代水庫的,應當在開發建設專案動工的同時,開工建設替代水庫。替代水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專案才能進行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徵用水庫的補償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重慶市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2、補償費處理

收取的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能夠修建替代水庫的,補償費由水利部門用於該項替代水庫建設;異地還建水庫能使原水庫受益範圍繼續受益的,補償費由水利部門用於還建水庫;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還建水庫的,原受益單位(指個人、社、村、街(鎮)、區、市、國家及其他組織機構)投入的資金(含投勞折資),從收取的補償費中予以返還。區農委、區財政局負責對補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管是徵地用於建設什麼,但對於徵地補償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來進行給予,而且還要做到先補償後徵地的行為來執行,這樣才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只要雙方都能遵守規定,那麼就不會引起很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