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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使用童工怎麼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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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只要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那麼就是屬於法律上面規定的童工。而我國也是禁止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的,不過若屬於未成年工的話,則還是允許單位使用。但要是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話,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到底單位使用童工怎麼承擔責任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單位使用童工怎麼承擔責任

一、單位使用童工怎麼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的責任和監護人應對未成年人盡到妥善監管之責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強制性的法律責任,違反該責任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後者主要是一種民事責任,道德意義更強,不一定能夠強制執行。例如,15歲的少年一定要“溜”出去打工,即便父母也不願意,又怎麼能夠完全防止呢?而用人單位經過仔細觀察、詢問和調查,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使用童工並造成其傷害,責任在用人單位,與監護人未盡到妥善監管之責,並無直接聯絡,由監護人分擔責任是不妥的。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應聘者的身份證,一律不得錄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招用該童工的事實說明該單位存在失察的過失,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承擔童工傷害的全部責任。該童工與該單位之間建立了非法用工關係,在工作時受傷後該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給予該童工賠償。

此外,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童工是否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雖然為童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由於童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所以,此情形也不能建立合法的工傷保險關係。簡單地說,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不能為童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童工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工傷保險關係,在這個意義上,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責任,可能導致童工最後無法獲得保障,這不必然導致一定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責任。工傷保險基金不是“萬金油”,凡是用人單位可能承擔不了的責任,不能都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出於對未成年人利益的包括,同時也未滿避免出現單位肆意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我國才明確規定禁止單位招用童工,而要是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話,則承擔責任是必然的。但如果是使用未成年工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是被法律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