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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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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中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規定是怎樣的?

侵權責任法中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規定是怎樣的?

《侵權責任法》明年初會失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關於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責任發生之後單位不賠償怎麼辦?

1、侵權責任發生之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仍然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職員在完成單位交代任務的過程之中,可能會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此種侵權糾紛發生之後,受害者有權向職員所在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單位在收到此類請求之後,一旦核實損害確實是因為職務的關係發生的,那麼就需要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