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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承擔責任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2W)

過了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還需承擔責任,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過了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承擔責任